现在网上影楼后期工作室的经营模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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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回答,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各个地方的法规不完全一样,但都大同小异,朋友们可以自行在网上找到自己地区相关的最新法规)的以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2和3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回全部底片。  以下是相关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与经营者订立协议的权利。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不得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对格式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对该条款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制定的违法交易条件,在平等交易条件下无歧视地进行交易。  第十条 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享有知道其真实信息的权利。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致使消费者做出违背其意愿的表示的,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款项。  第十七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不明码标价、不在醒目处公示价格、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进行提前告知而进行分解另行收费;  第二十六条 从事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交付拍摄、冲印成品时,应当交付全部成品和资料,未经约定不得另收费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新拍摄、冲印。造成交付物品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全部费用,并按交付物品同种型号价格的十倍给予赔偿,有特别约定保价的,按特别约定赔偿。  观点1  底片所有权属于消费者  早在几年前数码照相尚未流行的时候,就有过影楼不将底片交给顾客的事情发生,当时流行的一种说法就是,在影楼拍摄的照片经过化妆师、造型师、摄影师等集体创造性的劳动,因而是一种艺术品,影楼对此享有著作权。  抛开婚纱照片是不是艺术品不说,类似婚纱照的人像摄影不仅包含有摄影者的著作权,还包含被摄者的肖像权,这是两个单独的权利,分别由著作权人和被摄者个人享有。而人像摄影作品只有被使用时才能发挥作品的真正价值,所以在出版、展示人像摄影作品前,应当取得被摄者(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摄影者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将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从影楼与消费者签订的“摄影预约单”或者影楼通常的经营模式来看,消费者出资到影楼拍摄照片,与影楼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所拍照片的著作权当然要归消费者所有。所拍照片底片的所有权也应当归消费者所有。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可以反驳影楼这种拥有著作权的说法,比如画家与模特的关系,我们知道画家请模特是要向模特付一定报酬的。如果影楼坚持认为自己对消费者所拍照片为艺术品,著作权归影楼所有,那么就应当向为他提供素材的被摄者提供一定的报酬,而不是由消费者给影楼钱。  些多余的底片是在影楼为顾客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影楼并未付出额外的劳动。因为没有一个摄影师可以保证其所拍的每一张照片都能让消费者满意,因而就不得不多拍一些来完成其与消费者约定的合同,这是影楼在完成合同的过程中不得不为的,而不这样就很有可能完不成与消费者所签的合同。在这个过程中,影楼既没有付出比合同约定更多的服务,也没有增加任何的成本,所以消费者无需为此买单。既然没有增加任何成本,影楼其实完全可以让消费者拷贝多余的底片。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第二十六条,该条款规定“从事摄影、冲印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摄影、冲印质量和规格要求;不符合质量、规格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全部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经营者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费用”。  此条款属强制性规定,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执行,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影楼企图用“摄影预约单”这种格式合同来免除自己将全部底片交给消费者的义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即便消费者签字认可,也是没有什么法律效力的。 15701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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